{{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一、 | 茲因公務人員補休期限改依修正後公務人員保障法及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修正為至多2年,先予敘明。 |
二、 | 考量學校差勤管理一致性及教師運用補休之彈性,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含校長)之補休,比照公務人員,其事實發生於112年1月1日以後者,補休期限至多2年;且為保障教師權益,補充規範如下: |
(一) | 各項補休之期限,應於2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於補休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
(二) | 補休人員如為年資銜接者,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於期限內未休畢者,不得續行補休。 |
(三) | 長期代理教師未於聘期內補休完畢,若聘期連續未中斷,其各項補休得於原期限內,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於期限內未補休完畢者,不得續行補休;如因聘期不連續中斷者,則不得攜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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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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