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4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45701037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113年8月 21日共同召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1次會議」委 員提案決議及原民會評估報告結論,通過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者,得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
三、為使擔任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族語老師調整後之資格適用於 114學年度,本府依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第3屆第1次會議決 議預為準備相關行政作業。另該署已同步辦理修法作業 中;請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 辦法」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修正 發布後,再行辦理族語老師聘任事宜,以符規定。
四、另為符應新制,有關族語老師應具備資格,其中取得教學支援老師合格證書一事,本府將另行辦理培訓報名資格及 研議加開原住民族語認證中高級者參加國民小學教育階段 教學支援老師培訓,協助其取得合格證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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