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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刪除生育補助:支給對象及條件(二)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二百八十日分娩或未滿一百八十一日早產。

上述對象以可申請公保生育給付,回歸至公保申請。



{{ $t('FEZ003') }} 2024-01-23

{{ $t('FEZ004') }} 2024-01-23|

{{ $t('FEZ005') }} 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