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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否從事其他工作疑義一案。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 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服務法第 15條規定無涉。
  • 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另須注意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 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


{{ $t('FEZ003') }} 2023-12-26

{{ $t('FEZ014') }} 2024-01-25|

{{ $t('FEZ004') }} 2023-12-26|

{{ $t('FEZ005') }} 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