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謝雪齡
{{ $t('FEZ002') }} 會計室|
各項會議、訓練講習
(一)辦理各項會議、講習及訓練等應確實依行政院 95 年 7 月 14 日院授主會三 字第 0950004326B 號函規定,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除必要頒發之獎 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且不得攜眷參加。
(二)辦理各項會議或訓練講習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機關內辦 理者,膳雜費用以每人每日在 500 元範圍內辦理。
(三) 依簡樸節約原則,會議除茶水於每人 20 元標準列支外,不提供水果及點 心,未超過用餐時間不提供便當(每人每餐以不超過 100 元為原則;早餐 以不超過 50 元為原則),一般性活動亦應配合(除受邀無相對給付酬勞之 表演團體外),且儘量避免於用餐時間開會。
(四)各項會議邀請本府暨各所屬機關學校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政策 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得支給出席費。
(五)座談會主持人因無授課事實不得支給鐘點費,其如為前款之學者專家,得 支給出席費。邀請「精神講話」、「始業式」等不具授課事實之課程,不得 支給鐘點費。
(六)講師如由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人員或原補助單位之人員擔任,一律按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內聘標準發給鐘點費。
(七)各項會議、訓練研習活動應考量人數,非屬必要其講授課程不得分割小班 教學,且聘請助理講師應考量其實用及經濟性,以撙節助理講師之鐘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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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1-12-27
{{ $t('FEZ014') }} 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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