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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轉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相關法規

{{ $t('FEZ002') }} 教務處|

說明: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本「對等互惠」原則,遵循兩岸條例、相關法規及現行政策辦理 各項教育交流活動。請學校就下列事項加強宣導及監督,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育交流活動及校內空間對外租賃或開放運用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1條規定,若未經各該主 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四)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 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 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 合作行為向主管機關申報。

二、除前開規定外,兩岸教育交流活動亦請各校落實本部107年 6月20日及108年5月14日通函所申事項,併請注意符合兩岸 條例第23條、第33-3條、第34條、第40-2條等規定。

三、請各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 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之 教育交流。



{{ $t('FEZ003') }} 2021-11-23

{{ $t('FEZ014') }} 2021-12-23|

{{ $t('FEZ005') }} 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