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至網頁之主要內容區位置
::: 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全球資訊網

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編制內教職員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0年9月24日(星期五)前提出申請

{{ $t('FEZ002') }} 人事室|

人事室通報

  • 110學年度第1學期子女教育補助費,請於110924(星期五)前提出申請,已有申請紀錄者可逕至人事室領表簽名初次申請者請檢附申請表及戶口名簿提出申請

 

  •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1. 填具申請表1份,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式辦理支付。
  2.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外,無須繳驗。
  3.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又轉帳繳費者,應併附原繳費通知單。
  4. 退休人員支﹝兼﹞領月退休金在新臺幣25千元以下(兼領月退休金者以原全額退休金為計算基準)或因公失能或退休時未具工作能力者,方能申請補助。

 

  •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子女係未婚且無職業而需仰賴申請人扶養。
  2. 公教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註冊之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月所得(依所得稅法申報之所得)超過勞工基本工資者,以有職業論,不得申請補助。
  3. 子女未依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享有公費或全免學雜費待遇,或已取得其他高於子女教育補助之獎助。
  4. 配偶未重領子女教育補助費。

 

  • 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公教人員子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及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1.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2.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3.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4.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5.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6.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助。

 



{{ $t('FEZ003') }} 2021-09-01

{{ $t('FEZ014') }} 2021-10-01|

{{ $t('FEZ005') }}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