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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轉知: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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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辦理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一、新竹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鼓勵新竹縣 (以下簡稱本縣)原住民踴躍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以下簡 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原住民族語言,係指原住民族傳統使用之語言及用以記錄 其語言之文字、符號。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為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原住民。

四、獎勵金申請方式如下:

()申請人為就讀國內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中()及大 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日起 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由就讀 學校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十日內,統一彙整初審 合格之申請學生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本府複審: 1 學生申請書。(附件一) 2 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3 切結書、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附件二) 4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5 領據。(附件三)

()申請人為非具前款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者,如設籍於本縣原住民 鄉鎮(尖石、五峰及關西)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一年度四月一 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 提出申請,並由鄉()公所初審後,於每年度申請期間截止後三 十日內, 統一彙整初審合格之申請民眾清冊及各項申請表件函送 本府複審;如戶籍設於非屬原住民鄉鎮者,於舉辦認證年度之次 一年度四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提出申 請,並由本府統一彙整辦理審查: 1 一般民眾申請書。(附件四) 2 申請日前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 當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 切結書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附件五) 5 申請人或監護人之郵局帳戶封面影本。 6 領據。(附件三)

五、申請文件有欠缺者,受理機關(單位)應通知限期補正,並自補正期限 屆滿時起十日內轉送本府複審。申請資料經本府複審不符規定或經書 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齊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六、獎勵金核發基準如下: () 初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一千元。 () 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二千元。 () 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三千元。 () 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 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

七、申請案件經本府複審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申請人(或法定 代理人、監護人)帳戶。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 全部獎勵金: () 就同一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 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 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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