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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彙整 (Collections of Offices' Announcements)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等法規之獎金依法課徵所得稅

{{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檢送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8975號函轉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1號函副本辦理。
  2. 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依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


{{ $t('FEZ003') }} 2020-08-19

{{ $t('FEZ014') }}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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