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並自109年7月17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9年7月17日院授人培字第1090037380號函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七點、第十一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 $t('FEZ003') }} 2020-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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