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函以,修正「公立中小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休假補助基準」,並自109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9年2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08859號函辦理,並檢附旨揭休假補助基準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修正重點如下:
- 兼任行政職務教師當學年具有十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超過十日之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十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
- 應休畢日數(十日以內)之休假部分: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六千元為限,但未具休假十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以每日新臺幣一千六百元計算。
- 前目補助總額分為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各以新臺幣八千元為限,其補助方式如下:
(1)自行運用額度:至審核通過之各行業別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業別及細項分類如附表)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2)觀光旅遊額度:至審核通過之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或交通運輸業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 當年所具休假資格在五日以下者,其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逾五日之休假補助,屬觀光旅遊額度。
- 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因身心障礙、懷孕或重大傷病於當年確實無法參加觀光旅遊,經服務機關認定者,當年補助總額均屬自行運用額度。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新臺幣六百元;未達一日者,按休假時數比例支給,於學年終一併結算。
- 當學年度無休假資格或休假資格未達二日者,酌給相當二日休假之補助,並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所定自行運用額度方式刷卡消費核實補助。但任職前在同一學年度內已核給休假補助者,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