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人事室|
一、為有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治,降低同仁感染風險,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依旅遊疫情公告第一、二、三級旅遊警示的國家,建議同仁如非必要,請避免前往,以保護自己和其他同仁健康。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582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109年2月27日肺中指字第1090030116號函辦理,及同仁出勤管理規定如下(如總處簡表.JPG、教育部簡表.JPG、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制機制.JPG):
(一)核給公假情形:
1.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受強制隔離者。
2.經醫療機構通報疑似病例後(通報定義依疫情指揮中心更動內容為準),在檢驗結果確認前於醫院隔離期間。
3.與確定病例接觸,實施居家隔離者。
4.具中港澳旅遊史或南韓旅遊史者,實施居家檢疫者;但疫情指揮中心宣布避免前往地區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除外。
(二)申請病假情形(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
1.申請赴港澳獲准者。
2..疑似病例通報後,已檢驗為陰性且符合解除隔離條件者。
3.社區監測通報採檢個案。
4.自「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一級及第二級國家返國者。
(三)申請公假或病假同仁,請於WebITR差勤系統選擇類別為「公假」或「病假」,輸入請假區間及職務代理人,並點選「事由」,「事由」請依實際情形下拉選取適當之事由,選擇(1)武漢強制隔離 (2)武漢醫院隔離 (3)武漢居家隔離 (4) 武漢居家檢疫 (5) 武漢健康追蹤 (6)武漢自主健康管理 (7) 武漢自我健康觀察,送出申請。
(四)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109)年2月24日公佈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2月26日公佈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2月27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三、就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防疫照顧假,不支薪。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 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四、疫情或防治措施等相關資訊,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對外公布,可參考LINE@疾管家(https://page.line.me/vqv2007o),並請務必不要發布、散播、轉傳未經證實或來源不明之疫情資訊,避免觸法受重罰或刑罰,。
{{ $t('FEZ003') }}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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