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陳信嘉
{{ $t('FEZ002') }} 教務處|
114學年度第2學期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表件及期程,詳如說明,請查照。(申請表單於附件) |
說明: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學生於國民義務教育期間申請個人實驗教育,由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並應於當年度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者,自次年2月起實施。 |
二、 | 另依該條例第15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之規定,為確認學校知悉實驗教育計畫並合作,申請計畫封面加註學校核章欄位,以掌握學區學生狀況,落實學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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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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