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總務處|
一、榮民或榮民遺眷有就讀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子女,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申請午餐補助金:
(一)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低收入戶。
(二)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認定及證明中低收入戶。
(三)地方政府依相關規定認定因家庭突發因素無力支付午餐費。
(四)無證明文件,經學校認定清寒無力支付午餐費,並納入營養午餐補助或有特殊事由經本會評估核認者。
二、申請期限:114年下半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午餐補助,自114年9月15日起至10月15日止辦理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
三、新竹榮民服務處承辦人(03)5750666 分機112。
四、其他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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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5-08-21
{{ $t('FEZ014') }} 2025-10-15|
{{ $t('FEZ004') }} 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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