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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含榮譽榜公告) (Offices' Announcements)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0條及第36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及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 公保法第36條,刪除原第1項第1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及原第1項第2款「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0日」之限制規定。
  • 修正規定:「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可請領公保生育給付。


{{ $t('FEZ003') }} 2024-01-17

{{ $t('FEZ004') }} 202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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