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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處室公告(含榮譽榜公告) (Offices' Announcements)

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限及轉任後續行補休規定

{{ $t('FEZ001') }} 陳明月

{{ $t('FEZ002') }} 人事室|

依據教育部112年6月28日臺教人(三)字第1124201793號函辦理。

自112年1月1日起 發生得補休事由之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補休期 限及續行補休規範如下: (一)教師補休,應於得補休事由發生後2年內補休完畢。 (二)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相互轉任且年資未中斷, 於原服務學校未休畢之補休,得於原補休期限內至新任職學校續行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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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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